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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詹迪军与王松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迪军,王松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519号原告:詹迪军。委托代理人:楼旭东。被告:王松涛。委托代理人:陈利锋、章柏均。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迪军与被告王松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迪军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松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詹迪军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依法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詹迪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瑜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