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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朱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徐汝光与邹立波、王秋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汝光,邹立波,王秋航,董在香,张谦,诸城市东得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坤基沃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朱民初字第28号原告徐汝光。被告邹立波。被告王秋航。被告董在香。被告张谦。被告诸城市东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泰薛路18号。被告山东坤基沃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山东头高端产业示范园全顺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汝光与被告邹立波、王秋航、董在香、张谦、诸城市东得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坤基沃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