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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柳州金东花卉旅游用品专业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金东花卉旅游用品专业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林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606号原告柳州金东花卉旅游用品专业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曾昌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炼日,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婵娟,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军,男,汉族,广西柳州市人,现住柳州市。委托代理人韦矗云,柳州市万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金东花卉旅游用品专业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供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金东花卉旅游用品专业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4元;笔迹鉴定费2500元(被告已预交),合计340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韦柳文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苏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