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卓文龙与卓文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卓文桥,卓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卓文桥,男,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卓文龙,男,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郭志伟,福建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卓文桥因与被申请人卓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卓文桥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卓文桥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戴爱富审判员 程省立审判员 陈捷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琳附:本案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下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