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河民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王月勺诉李月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河民初字第***号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丰某某,临沂河东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57年8月18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临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丰**、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春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李某某侵占土地是村委1999年分给原告的家庭责任田,后一直由原告耕种。2004年村委预收回开发,开发未果。2006年村委准备将该土地返还种植户时被被告抢占至今。后经村委、镇政府多次要求被告退回未果。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本案所涉土地是2004年4月13日村委划给被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归被告所有,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侵占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被告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邵明清审判员 咸彦江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