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法民初字第03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宜昌国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丰都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国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丰都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法民初字第03867号原告宜昌国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家昌市西陵区云集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73086477-5。法定代表人蔡宜成,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华,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住所地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西段53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光,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国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都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国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国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国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宜昌国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秋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