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武执字第0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宋怀兴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功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执字第00062-2号申���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功支公司。负责人张颖辉,该公司经理。宋某某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功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1)咸民终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即为宋某某办理养老保险并缴纳应由其单位承担的费用。宋某某提供其单位即被执行人应交数额,表示此款自己领取结束本案执行,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24265、82元(含诉讼费20元、执行费10元),案款已发放申请人宋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咸民终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光熠审 判 员 杨 浩代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三年十二��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