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朝孝、陈振国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孝,陈振国,杨建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42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朝孝,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太原市北山街小学教师,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再次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张军、牛建跃,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振国,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2月7日被逮捕。被告人杨建国,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2月7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朝孝、陈振国、杨建国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胡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朝孝及其辩护人张军、牛建跃,被告人陈振国、被告人杨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月,被告人杨建国对被告人陈振国谎称能为他人办理太原市公安局事业编制警察的工作,后被告人陈振国在未核实情况并夸大办事费用的情况下,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李朝孝,被告人李朝孝同样在未核实情况并夸大办事费用的情况下通过李某寻找想办理此种性质工作的人,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李朝孝、陈振国、杨建国分别骗取被害人白某人民币12.3万元、7.3万元、2.4万元。后三被告人将赃款全部挥霍。2、2011年5月,被告人陈振国对被告人李朝孝谎称能为他人办理合同制人民警察的工作,后被告人李朝孝在未核实情况并夸大办事费用的情况下,将此事转告被害人李某。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陈振国、李朝孝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7万元、1万元。后二被告人将赃款全部挥霍。3、2012年9月,陈振国告知被告人李朝孝能为他人办理太钢合同制��作,办成后收费,后被告人李朝孝在夸大办事费用的情况下,通过李某寻找办理此种性质工作的人。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李朝孝骗取被害人秦某、辛某人民币18万元。后被告人李朝孝将赃款全部挥霍。4、2012年9月,被告人李朝孝对李某谎称能为他人办理太重集团长期合同工的工作,后被告人李朝孝通过李某寻找办理此种性质工作的人。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李朝孝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万元。后被告人李朝孝将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李朝孝及家属退赔李某人民币34.3万元,被告人陈振国家属退赔李某人民币16.7万元,被告人杨建国退赔陈振国家属人民币2.4万元。被告人李朝孝、陈振国、杨建国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朝孝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朝孝与李某有经济往来,二人通过给他人办工作、上学做生意等事情,合伙挣钱,这种合作长达七年之久。在合作过程中,被告人李朝孝并没有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在办不成工作的情况下,都按约定将办工作的钱款退给了李某,对于本案中办理工作的钱款李朝孝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2、办理太钢和太重工作涉及的21万元不应计入诈骗数额。被告人已经为他人办成了太钢的工作,是当事人自己觉得工作不好而不去的。被告人一直在办理太重工作的过程中,实际的请托人一直在等着被告人去办,并没有要求退款。在这两起案件中并不存在受害人。3、被告人李朝孝收取的钱款用于投资企业建设,被告人并未挥霍涉案钱款。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朝孝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联营协议、合同书及交款单据,证明被告人李朝孝与他人合伙办企业,所收涉案钱款用于投资,并非挥霍。2、李朝孝银行卡业务凭证及银行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李朝孝与李某之间是生意上的合作关系,有经济往来,合作为他人办理就学、工作事宜。经审理查明,1、2011年1月,被告人杨建国对被告人陈振国谎称能为他人办理太原市公安局事业编制警察的工作,后被告人陈振国在未核实情况并夸大办事费用的情况下,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李朝孝,被告人李朝孝同样在未核实情况并夸大办事费用的情况下通过李某寻找想办理此种性质工作的人,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李朝孝、陈振国、杨建国分别骗取被害人白某人民币12.3万元、7.3万元、2.4万元。2、2011年5月,被告人陈振国对被告人李朝孝谎称能��他人办理合同制人民警察的工作,后被告人李朝孝在未核实情况并夸大办事费用的情况下,将此事转告被害人李某。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陈振国、李朝孝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7万元、1万元。3、2012年9月,陈振国告知被告人李朝孝能为他人办理太钢合同制工作,办成后收费,后被告人李朝孝在夸大办事费用的情况下,通过李某寻找办理此种性质工作的人。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李朝孝骗取秦某、辛某家属人民币18万元。4、2012年9月,被告人李朝孝告诉李某能为他人办理太重集团长期合同工的工作,后被告人李朝孝通过李某寻找办理此种性质工作的人。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李朝孝骗取傅俊喆家属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朝孝及家属退赔李某人民币34.3万元,被告人陈振国家属退赔李某人民币16.7万元,被告人杨建国向陈振国家属支付人民币2.4万元。李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朝孝、陈振国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及被告人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李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2003年,通过朋友认识了李朝孝,之后我们成为朋友。2011年3月1日,李朝孝在我办公室和我聊天,说他有个姓陈的朋友认识山西省委组织部的王部长,王部长认识太原市公安局长,可以安排事业编制警察正式工作,安排一个人要22万元。问我有没有朋友要办。我的朋友向我介绍了白某,让给白某的儿子白国国安排事业编警察工作。白某向我的银行卡里打了23万元,其中22万元是李朝孝要的,剩下1万是我想赚取的。我收了钱之后,李朝孝就把白国国领走了,说是安排到杏花岭���警队工作,半年内通过市公安局政治部办理手续。随后,我到五一广场的农行给李朝孝的银行卡转入20万元,又过了几天,我给了李朝孝2万元现金,他给我打了一张22万元的收条。白国国实习半年后,也没有办成。2012年10月份,白某一直找我退钱,我找李朝孝,李朝孝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退钱,白国国的工作直到报案时也没有安排。2011年4月的一天,在我的办公室,李朝孝告我可以通过他的朋友安排合同制警察正式工作。我提出让李朝孝帮我儿子安排工作,他说需要14万。2011年5月9日,我在并州路建设银行给李朝孝提供的银行卡内转入8万元,后将我儿子的相关资料发给李朝孝。过了几天,李朝孝把我儿子带到杜儿坪派出所实习,实习了一段时间之后,我儿子说没有给他办手续,不是正式的。我就找李朝孝让他退钱,李朝孝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退钱,至报案时也没有为我儿子办理工作。2012年9月,在我的办公室,李朝孝告我可以通过他的朋友安排人去太重集团工作,长期正式合同制工人,技校毕业就行,安排一个人要7万元。我问了周围的朋友,王某说他邻居的小孩想去,我告他需要8万元。2012年9月中旬,王某给我的银行账户打入8万元,后来我给了李朝孝3万元现金,剩余的5万元一直在我这里。李朝孝带着这个小孩做了体检,但是最终没有上班,手续也没有办成。2012年12月份,王某找我退钱,我就找李朝孝,李朝孝让等等,至报案时没有结果。2012年9月的一天,李朝孝给我打电话说可以给太钢安排两个大学毕业派遣的正式工人,要求是大学本科毕业生,有派遣证,安排一个人需要9万元,派遣证过期加5千。我将此事告诉王某,并告诉他安排一个人要11万元��王某介绍了一个小孩,通过银行转入11.5万元,后李朝孝通过他人给了这个小孩一套太钢工作服。我的另一个朋友老张也介绍了一个小孩,我告诉老张需要11万,老张说他也想赚2万元,让我要13万,办成后给他2万元。过了几天,老张带着小孩的父亲在我的办公室给了我13万现金。2012年9月29日,李朝孝到我办公室找我要办工作的钱,我说给他18万,但是因为他还欠我8万,就实际上给他10万元,李朝孝同意,并给我打了一个18万元的收条。办理上述工作,我一共收了55.5万元,给了李朝孝43万,因为家长们还在等消息,剩余的12.5万元还没有退,我愿意退还。2、白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2011年1月份,我通过朋友认识李某,他说可以通过他的朋友把我儿子白国国安排到太原市公安局,事业编制。李某说需要23万元,六个月内��下来,办不下来退钱。后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李某21万元,在他办公室给了2万元现金。办完之后,我又给了中间人2万元现金。2012年3月份,李某把我儿子安排到实习单位实习。通过实习单位,我了解到公安局的正式职工都是通过考试录取的公务员,就没有事业编制的工作。我就一直催李某。2012年12月,白国国的工作还是没有办下来,我就问李某是怎么回事。李某说他被办事的人给骗了,他给自己的儿子办工作也被骗了,已经报案。李某说22万给了办事的人,他留了1万,要退给我。3、李峰(李某儿子)询问笔录,2011年5月份的时候,我爸(李某)告诉我有个朋友能把我安排到太原市公安局工作。后来有个姓陈的人把我带到杜儿坪派出所实习。实习期间,我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一起郑村拘留所送押违法嫌疑人,遇到一个民警给我打招呼,让我��好干。和我一起去的工作人员告我,是这个民警通过我们派出所所长张建刚把我安排到派出所实习帮忙的。我才意识到我受骗了。我在实习期间没有职务、没有工资,就是帮忙。4、张建刚(杜儿坪派出所所长)询问笔录,2011年5月份一天,我以前同事王立平给我介绍了一个实习生李峰,当时所里需要人,我就安排他跟上社区民警帮忙。李峰在我们所工作的时间不长,工作挺认真,后来就离开了。5、王立平(太原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民警)询问笔录,2011年4月份左右,我认识的一个人刘利全介绍我认了“陈郑国”,要安排一个实习生,叫李峰。通过我以前的同事张建刚(杜儿坪派出所所长)安排李峰到杜儿坪派出所实习。过了一、两月,我在拘留所碰上李峰跟着杜儿坪派出所的民警到拘留所送人,告诉他好好干,之后���再也没有见过。6、白国国(白某的儿子)询问笔录,2011年3月份,我父亲白某告诉我说他的朋友能帮我安排到太原市公安系统,事业编制警察。我父亲、我、还有中间人找到李某,李某给我父亲说他在公安局工作过,有关系帮我安排到公安系统工作,事业编制,需要25万元,办事需要23万元,中间人2万元。当天我爸给李某卡上打了21万元,李某把我交给一个戴眼镜的男子,该男子带我到柳北的西山酒店,又见了两个男子,他们带我到杏花岭公安局见了四中队的民警张国平,他们说安排我在这里实习。张国平问了一些情况,看了我的毕业证,答应让我跟上他实习。在实习期间,张国平告我公安局就没有不考试只靠关系就能办成事业编制工作的事,让我多留点心,不要被骗了。我就催促李某,告诉他要是办不成就退钱。我在三桥责任区刑警队实习到2012年12月,实习期间没有编制,没有工资,工作手续一直没有办下来,我觉得被骗了。7、张国平(杏花岭分局三桥责任区刑警队4中队副中队长)询问笔录,2011年3月,鼓楼派出所以前的一个协警张和青介绍白国国到我们单位实习。当时当着白国国和张和青的面都说清楚了,只是安排实习帮忙,没有提到安排工作的事情。白国国在帮忙期间没有工资。8、张和青询问笔录,2005年派出所调整以前我在派出所当过协警。2011年3月份,杨建国找我帮忙将他亲戚家的孩子安排在公安局实习。我就联系了以前的同事张国平,通过张国平安排这个孩子在三桥责任区刑警队实习。我告诉杨建国就是安排在刑警队实习,实习期间没有工资。9、左换林询问笔录,2012年8月份,我通过刘利全认识了陈振国。2012���9月,陈振国让我帮他把他朋友家的孩子安排在太钢当合同制工人,并给我提供了小孩相关的资料。我把资料交给胡秀良,让胡秀良帮忙报名。到了10月份,陈振国又让我帮忙安排小孩到太钢工作,并提供了相关的资料,我把资料交给了胡秀良。到了10月底,胡秀良告诉我太钢开始招工了,让我带上小孩去报到。我找到胡秀良把两个小孩的太钢门卡拿上,告诉陈振国带小孩去报到。第二天,我在太钢双良门口见了两个小孩,给了他们门卡和太钢工作服,让他们去报到,我就走了。当天下午,胡秀良给我打电话说,我带去的两个小孩在太钢福利厂上了一上午班,觉得工作不合适,就不干了。有了太钢的门卡就是太钢的实习工人,实习期结束就可以签三方合同,成为太钢福利厂的合同制工人。在办理的过程中,陈振国问我需要多少钱办工作,我说办成了再说。10、胡秀良询问笔录,2012年10月,左换林让我帮忙把两个小孩安排到太钢福利厂工作。10月下旬,太钢福利厂开始招人了,我就给这两个小孩报了名,通知两个小孩上班,厂里把小孩的门卡也办好了。我把门卡交给左换林。第二天左换林领上小孩去报到。这两个小孩在太钢福利厂培训了一上午之后,觉得单位不合适,就不干了。11、傅爱明询问笔录,我是傅俊喆的父亲。2012年9月,我托李某帮我的儿子安排工作,当时没说具体去哪里工作,只要是合同制工人就行。在往重机安排工作的过程中体检过一次,后来没有办成,李某就把钱退给我了。我没有催要过钱款。12、刘明兰询问笔录,我是秦某的母亲。2012年9月份,我通过朋友给儿子安排合同制工人的工作。过了一段时间,就接到去太钢报到培训的通知。孩子去了一天回来后不想去了,后来就没有去。回来后不久,我朋友就把钱退了。13、辛增玺询问笔录,我是辛某的父亲。2012年9月份,我通过朋友给儿子找工作,想找个合同制工人的工作。过了一段时间,就通知去太钢培训上课考试。我儿子去了之后觉得不太喜欢就不去了。事后不久,我朋友就把钱退给我了。14、辨认笔录,通过辨认,王立平辨认出李峰是陈振国让其帮忙介绍到实习单位(杜儿坪派出所)的实习生李峰,在此过程中见过刘利全;刘利全辨认出李峰是其和王立平一起介绍到派出所实习的实习生;张建刚辨认出李峰是王立平介绍到其所在派出所(杜儿坪派出所)的实习生;李峰辨认出陈振国是将其送到杜儿坪派出所工作的“陈姓男子”;李某辨认出陈振国是其所讲的办事人之一“陈姓男子”;刘利全��认出左换林是自称能往太钢安排合同制工人的“左某”;张国平辨认出张和青介绍白国国到其所在单位(三桥责任区刑警队)实习;张合青辨认出白国国就是杨建国让其介绍到三桥责任区刑警队帮忙的警校毕业生;张和青辨认出杨建国就是让其介绍警校毕业生到三桥责任区刑警队帮忙的人;杨建国承认其介绍一个姓白的警校毕业生到三桥责任区刑警队工作,见过该毕业生,但是不能辨认出;杨建国辨认出陈振国是找杨建国给别人办事的人,辨认出张和青。15、银行票据,2011年5月9日,李某向李朝孝付款8万元。2011年3月2日,李某向李朝孝转账20万元。2012年9月29日,李某从银行取款10万元。16、李朝孝出具的收条,2012年9月29日,为给傅俊喆办重机长期合同制工人一事,李朝孝收到三万元。2012年9月29日,为给李某办理两���太钢正式派遣工一事,李朝孝收到18万元。2011年3月2日,李朝孝收到李某给白国国办理杏花岭公安分局全额财政事业编制正式工作20万元,办理时间3月至10月底,如办理不成全额退款。17、李某提供的两份承诺书,2012年12月3日,李朝孝承诺未给李峰办成工作退款8万元,于12月9日退清,如到时未退清,将由法律解决;李朝孝承诺未给白国国办成工作退款22万元,于12月15日退清,如到时未退清将由法律解决,上述承诺书落款处签名为李朝孝。18、李某出具的收条,2013年1月10日,收到李朝孝家属退赔款7000元;2013年1月14日,收到李朝孝家属退赔款100000元;2013年1月15日,收到李朝孝家属退赔款136000元;2013年1月15日,收到李朝孝家属退赔款100000元;2013年1月4日,收到陈振国家属退赔款167000元。19、陈振国家属出具的收条,2013年1月21日,收到杨建国退赔款24000元。20、白某出具的收条,2013年2月1日,收到李某退回的办理白国国工作费用230000元。21、抓获经过,2013年1月9日下午,民警在迎泽大街1路公交车总站附近将陈振国抓获;2013年1月10日下午,民警在并州路机械厅附近将李朝孝抓获;2013年1月21日13时许,民警在长治路交通干校附近将杨建国抓获。22、被告人及证人的户籍证明。23、太原鼎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太原鼎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太原钢铁(集团)公司福利厂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证明,太原鼎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太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员工体检合格后由合作技校进行业务培训,合格后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各二级厂实习��实习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由该劳务派遣公司为员工办理缴纳五项社会保险。秦某、辛某二人上班培训一天后,二人自己一直未上班。24、被告人李朝孝供述,2011年初,我欠了债务,陈振国刚买了房,都需要钱。2011年3月份,陈振国告诉我他认识组织部王部长,能安排公安系统事业编制工作,给领导好处费20万元,需要大专毕业生。我告诉了朋友李某,让介绍找符合条件的人,并告诉他安排工作需要22万元。李某问我找了什么关系,我告诉他小陈认识组织部王部长,王部长和公安局长关系好,办正式警察没问题。当时我也没有落实过这些关系的真实性,为了能挣到钱,让他相信,就这样给李某说了。后李某介绍了白国国,并把白国国的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给我。我把这些资料交给陈振国,过了几天陈振国告诉我,白国国的审核��过,让准备钱。过了几天,李某说白国国把钱准备好了,我让李某把钱打到我的银行卡上。他往我的建设银行卡上打了20万元,在我的办公室给了我2万元现金,我给李某打了22万元的收条。我给陈振国的卡上打了8万元,给了1.7万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陈振国说白国国的事情安排好了,安排在杏花岭分局实习,实习结束手续就办完了。白国国实习了5个月左右,到了9月份,陈振国也没有通知办手续,我心里也没底了,因为正规单位不可能这样拖着。但是我已经把钱用于还欠款,还不了李某钱,每次李某打电话询问,我明知道这个事办不成,也只能骗李某说快了。这22万元中,9.7万元交给陈振国办事了,剩下的12.3万元用来还我的债务了。2011年4月份,陈振国告我组织部王部长还能办太原市公安局下属单位合同制警察工作,需要15万元,让我找��,挣点介绍费。我把情况告诉了李某。李某告我说他儿子李峰想去,并把李峰的资料发给我。陈振国看了资料,说可以办。李某问我可靠不可靠,如果是协警就不办了。我为了让他相信,就告诉他绝对是正式的合同制警察,警衔和警号都有。我和陈振国商量之后,陈振国说要10万元。我告诉李某说需要12万元。李某向我的建行卡上转了8万元,我给了陈振国7万元,留了一万元用于还我自己的债务了。后来,陈振国说安排李峰到杜儿坪派出所实习,有了实习报告就能办合同制警察的手续了。李峰实习了两个月后,李某发现被骗了,让我退钱。因为李峰和白国国的工作是找同一个王部长办的,白国国的一直没有办不下来,我就知道李峰的工作也办不下来。我找陈振国,他说等一等,我也骗李某告他能办成。直到2012年5月份,李某找到我和陈振国要求退钱,我还是骗他说没���题。2012年9月份,陈振国告我他哥有太钢合同制正式工的名额,必须有派遣证,近两年全制本科毕业,男生,花8万元就能办进去,安排好工作再给钱。我联系李某找符合条件的人,并告诉他需要9万元。李某联系到两个学生并把资料发到我的邮箱,我把资料给了陈振国,其中一个学生是大专文凭,陈振国说也能办,但需要多花5000元。到9月底,陈振国向我要了1.5万元办事费,送来太钢的工作服,之后陈振国只让等通知,也没有说要钱。因为我急需还债,就骗李某说需要钱,到了9月30日,李某说钱准备好了,问我能不能先还了他的钱,我就给了他8万元,拿走10万元,我把8.5万元用于还债了。后来陈振国和我说这两个小孩嫌太钢工作不好,不去上班了。我当时觉得给那两个小孩办成太钢的工作了,是他们自己不愿意再到那上班,就没有给李某退钱。2011年底,我听一个姓刘的人说,他有关系能安排太原重机的长期合同工,一个指标7、8万元。2012年2月,我把这个情况告诉李某。2012年5月,李某找我安排太重工作,我让他把资料给了我,我交给姓刘的朋友。过了几天,姓刘的告诉我审核通过了,随后安排填表、体检。过了3、5天,我让李某交定金,他给了我3万元,我把钱给了姓刘的。到了11月中旬,姓刘的告诉我事情办不成,把3万元给了我。我把这3万元花了,到12月李某问我能不能办,我就骗他说正在办,让他等。25、被告人陈振国供述,2010年1月份,我和朋友杨建国在柳北西山酒店吃饭时,听他说有关系能办理合同制警察的工作。2010年5月份,我告诉李朝孝,我通过朋友认识了省委组织部的王部长,王部长和公安厅领导关系好,能帮忙安排工作。2010年6月份��李朝孝让我帮忙给他朋友家孩子白国国安排正式警察工作。李朝孝把白国国的名字、年龄、毕业院校告诉我,我把这些基本情况转给杨建国。过了几天,杨建国让交白国国的简历,保证安排到杏花岭分局。又过了几天,我和白国国到西山酒店见了杨建国和他的一个朋友张队长。张队长带我们去了杏花岭分局,安排白国国实习3-6个月。杨建国告诉我需要办事费8、9万元。我告诉李朝孝让白国国家属准备8万元定金,过了几天李朝孝向我的邮政银行账户里打了8万元,后来又给了我1.7万元现金。我给了杨建国2.4万元。到了2011年5月份,白国国已经实习了3个月了,李朝孝问我办工作的情况,并说办不成退钱。我当时已经把剩下的钱都花了,就想拖着。2011年3、4月,李朝孝让我找关系帮他朋友家的孩子李峰找工作。我听是找关系办工作,就知道要花钱���事,为了从中挣点钱,就在没有任何关系门路的情况下,答应李朝孝。李朝孝向我提供了李峰的学历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我告诉李朝孝能给李峰办合同制警察工作,有编制。拿上李峰的资料后,我说先安排实习单位,等公安局的指标下来再说。我让朋友刘利全帮忙联系,找到太原市拘留所的王立平,王立平联系了杜儿坪派出所的所长,把李峰安排在杜儿坪派出所实习。其实,我不认识王部长,太原市公安局也没有合同制警察的编制指标,我也没有问过任何人,就是想把事情揽过来,给李峰随便找个实习单位,骗取李峰和他家人的信任,让他们以为我能够办公安的工作,然后再以办事需要钱为由,让他家里把钱给我,之后以指标没有办下来为由拖着,拖到最后家长找得不行,就退钱,要是不找了,我就能挣上这些钱。2012年8月份,我通过刘利全认识了左换林,听左换林说他认识太钢福利厂的领导,能往太钢福利厂安排合同制工人。9月10日左右,我上述情况告诉了李朝孝,让他介绍需要办工作的人。后来,李朝孝让我帮忙两个人安排到太钢。我联系了左换林,左换林让我准备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派遣证等资料。过了几天,李朝孝把准备好的资料交给我,我把资料转给左换林,并告诉左换林其中一个人没有派遣证。到了10月底的时候,我向左换林询问办工作的情况,左换林说先领上工作服,让每家家属准备10万元。10月29日左右,在太钢双良门口见到左换林,取了太钢的工作服,把其中一个人的工作服给了李朝孝,让他转交。但是太钢一直没有安排新工人报道到、培训。因为左换林给我说过安排之前不提钱的事,我也就没有和李朝孝要过钱。26、被告人杨建���供述,2010年底,我通过朋友认识了陈振国。2011年初,我家经济紧张,我就想通过给别人介绍工作挣钱。我告诉陈振国我认识一个张队长,能往公安系统安排合同制警察,让陈振国介绍需要安排工作的人。2011年3月份,陈振国让我帮忙给他朋友家孩子安排合同制警察工作,并约我到西山酒店见面。见面之后,我告诉陈振国办工作要先实习,实习完了办合同制警察手续,陈振国把这个孩子的基本情况告诉我。我联系张和清,让张和清帮忙给这个小孩找个实习单位。我是通过晋源区保安公司的贾经理认识了张和清,张以前在鼓楼派出所帮过忙,我没有能力安排合同制警察的工作。过了几天,我和陈振国看了那个孩子的资料,知道这个孩子姓白,我们把资料给了张和清,我们四人一起去了杏花岭公安分局,张和清让我和陈振国在门口等着,他带着找工作的孩子进去了,过���一会他们出来,张和清告诉我说,已经说好了,明天就可以上班。几天后,陈振国问我需要多少钱,我让他先拿过来点用,不够再说。陈振国一共给了我2.4万元。这些钱没有给姓白的孩子办工作,为了感谢张和清帮忙找实习单位,我给了他1500元。陈振国催过几次,因为我把钱都花了,就一直推脱,骗陈振国等消息。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朝孝、陈振国、杨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办理工作的事实,分别骗取他人钱款34.3万元、14.3万元、2.4万元,被告人李朝孝、陈振国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杨建国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朝孝、陈振国、杨建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家属将涉案钱款退赔被害人���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对于三名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陈振国、李朝孝予以谅解,对于被告人陈振国、李朝孝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朝孝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朝孝对涉案钱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经查,被告人李朝孝虚构能为他人办理工作并需要他人支付钱款的事实,收受他人钱款且不及时退还,被告人的上述客观行为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朝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陈振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杨建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柴 喆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人民陪审员 聂志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泽华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