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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东民初字第779号原告马某某,女,临夏州某县人。被告高某某,男,临夏州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胜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福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