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XX与张贤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贤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XX。被告张贤明。原告XX诉被告张贤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昫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