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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海清与冯铁杰、马纯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清,冯铁杰,马纯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清。被执行人:冯铁杰。被执行人:马纯艳。本院作出的(2013)山民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清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座落于山海关区沙河路小区X号房屋,过户登记在王海清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静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