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固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张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固刑初字第497号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河南省扶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3年4月1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8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忠杰,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固始县客运公司职工,住固始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2013年4月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8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辩护人马洪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3)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忠杰、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马洪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固始县打电话给在广东省深圳市的被告人李某某,要从其手中购买一万元钱的毒品,李某某让张某将钱打到其一张用户名为“陈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卡号6227003324590188722)上,后张某于同年4月2日、4月3日分两次向李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上一共存入9000元钱,李某某收到该钱后,将一袋毒品“冰毒”及一袋毒品“麻古”装到一对小音箱里,并将该音箱交至深圳至周口的长途班车上,让张某在信阳市从该班车上接收毒品。同年4月4日9时许,张某在京珠高速信阳收费站收到该毒品后,驾车返回固始县城“大浪淘沙”洗浴中心附近时,被民警抓获。经现场搜查,在张某车内搜出一对小音箱,小音箱内放有一袋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粉末净重50.22克,一袋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颗粒净重1.67克。经鉴定,白色粉末和红色颗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白色粉末中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纯度为86.56%,红色颗粒中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纯度为12.52%。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物证、书证、称重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50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购买,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50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解称,自己贩卖的毒品重量为45克,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李忠杰的辩护意见是:1、对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的重量应按45克计算;3、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减轻处罚;4、被告人李某某无前科,此次犯罪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致,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解称,自己购买的毒品重量为45克,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马洪海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与李某某约定一万元购买50克,后张某只汇款九千元,只能购买45克。同时,公安机关在抓获张某后称重计量不合法。故应认定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毒品不足50克;2、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向侦查人员提供了李某某的活动范围、联络方式,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3、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给在广东省深圳市的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要从其手中购买一万元的毒品,李某某让张某将钱打到其一张用户名为“陈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卡号6227003324590188722)上,后张某于同年4月2日、4月3日分两次向李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上一共存入九千元钱,李某某收到该钱后,委托他人将一袋毒品“冰毒”及一袋毒品“麻古”装到一对小音箱里,并将该音箱交至深圳至周口的长途班车上,让张某在信阳市从该班车上接收毒品。同年4月4日9时许,张某在京珠高速信阳收费站收到该毒品后,驾车返回固始县城后,在“大浪淘沙”洗浴中心附近时,被民警抓获。当场在张某车内搜出一对小音箱,小音箱内放有一袋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粉末和一袋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颗粒。经称重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粉末净重50.22克,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颗粒净重1.67克,后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白色粉末和红色颗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白色粉末中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含量为86.56%,红色颗粒中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含量为12.52%。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上缴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4月4日扣押被告人张某毒品“冰毒”一袋、毒品“麻古”一袋、手机一部。2013年4月19日扣押被告人李某某手机两部、银联卡三张。2013年4月23日固始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扣押的毒品交信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2、银行卡交易信息、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李某某间银行卡交易信息、手机通话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4月4日11时40分许,张某驾驶车辆在固始县城关“大浪淘沙”洗浴中心对面被民警抓获。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被抓获。4、称量笔录及称重照片,证实2013年4月4日12时35分,经侦查人员龚某、李某及见证人文某、被告人张某在场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张某所持毒品进行了称量。5、辨认笔录,2013年4月19日16时,侦查人员组织被告人张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照片进行了辨认。6、理化检验报告,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张某查扣的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粉末及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颗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86.56%,红色颗粒中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含量为12.52%。7、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3日晚上自己一辆白色两厢福特轿车被张某借走。8、证人曹某证言,证实自己和张某一起到信阳收费站,张某在收费站处接到东西后返回固始被抓获的情况。9、证人梅某证言,证实在2013年的1月3日帮张某往别人的银行卡里存过2000元钱。10、被告人张某供述,今年4月1日那一天,我用手机给小李打电话,说买点“东西”。小李在电话里说,你要买就买一盒,一盒划算些,我给你算八千一盒。我又问他有没有“果子”,小李说,我连“果子”给你配一万块钱的,要我把钱打到他的银行卡上后,到信阳的班车上取“东西”,我说可以。4月2日我将高伟给我的七千块钱打到小李的建行卡上,4月3日中午又将两千块钱打到小李的建行卡上,钱打了以后,我跟小李联系,让他查收,并问东西什么时候发,小李说他当天就把东西放在广州到周口的班车上带到信阳,并让我到信阳去取。4月4日九点多钟,班车司机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快到了,并让我看看告诉路上有没有警察,班车来到时车上的人将一个小长方体的音响纸盒递给了我,我就开车带着“小小”沿312国道返回固始,走到固始县城关黄河路“大浪淘沙”洗浴中心附近时被民警抓获了。1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4月2日下午三点钟左右,张某打电话要从我手里购买一些毒品“冰毒”,我告诉他说一万块钱一盒子,一盒子是我们的行话,指的就是一袋子50克的“冰毒”,我取了张某的钱以后于4月3日上午就将张某买的一袋重约50克的“冰毒”准备好了,还给张某准备了20颗左右的“麻古”和十几个透明封口的塑料袋。然后将那袋“冰毒”和20颗“麻古”装在音响盒子里,让广州至周口的班车带到信阳,让张某到信阳联系收取。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法律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8年4月18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继武审判员  祁长琴审判员  孙书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新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