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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维印与丁吉杰、周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印,丁吉杰,周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王维印。被告:丁吉杰。被告:周媛媛。原告王维印诉被告丁吉杰、周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两被告,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维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