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维印与丁吉杰、周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印,丁吉杰,周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王维印。被告:丁吉杰。被告:周媛媛。原告王维印诉被告丁吉杰、周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两被告,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维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