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文法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文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马海峰、薛桂英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文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马海峰,薛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马海峰,男。被执行人薛桂英,女本院在执行安阳市文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马海峰、薛桂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海峰、薛桂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海峰、薛桂英的名下财产2608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