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学本科,住隆尧县。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志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殷彦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