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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学本科,住隆尧县。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志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殷彦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