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商初字第0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徐玉兰、王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徐玉兰,王蘋,庾艳,宁丽华,徐锦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商初字第029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2-1号。负责人熊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静,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新燕,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玉兰。被告王蘋。被告庾艳。被告宁丽华。被告徐锦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徐玉兰、王蘋、庾艳、宁丽华、徐锦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案需要对相关的法律关系重新明确甄别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265元,合计人民币616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朱 剑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巫雪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