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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樊某。本院在执行��某与樊某婚约财产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小群审判员  霍秀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