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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倪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茅箭民一初字第00264号原告:倪某,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系十堰雅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孙某,女,1980年12月30日生,汉族,系十堰隆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倪某承担110元。审判员  杨志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