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倪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茅箭民一初字第00264号原告:倪某,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系十堰雅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孙某,女,1980年12月30日生,汉族,系十堰隆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倪某承担110元。审判员 杨志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