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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游执查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焕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精尖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焕文,四川精尖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游执查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郑焕文,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12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天府石油乐园9幢2单元1楼1号。被执行人四川精尖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农科区。法定代表人刘明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游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精尖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精尖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的存款、资金、收入22270元或查封、扣押或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丽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