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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思连、何思高诉赵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思连,何思高,赵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250号原告何思连,男,汉族。原告何思高,男,汉族。被告赵永,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思连、何思高诉被告赵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思连、何思高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思连、何思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思连、何思高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召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俊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