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思连、何思高诉赵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思连,何思高,赵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250号原告何思连,男,汉族。原告何思高,男,汉族。被告赵永,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思连、何思高诉被告赵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思连、何思高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思连、何思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思连、何思高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召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俊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