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康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x与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民初字第104号原告王x,女。被告陈xx,男。原告王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x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霁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