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x与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民初字第104号原告王x,女。被告陈xx,男。原告王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x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霁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