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执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刘建(剑)英与李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剑)英,李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220—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剑)英,男,一九六九年三月二十三��出生,住隆尧县。被执行人李爱华,男,一九七七年八月九日出生,住隆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隆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向被执行人李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爱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爱华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静海区子牙支行存款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李其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现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