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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电母科技有限公司与秦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电母科技有限公司,秦伟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70号申请人:深圳市电母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陈敏,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维,该司行政人事经理。被申请人:秦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联胜村秦村***号。申请人深圳市电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母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案(2013)1495号仲裁裁决。电母公司请求:1、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伸(石岩)案(2013)1495号仲裁裁决中裁决结果第一项第一条“2013年5月18日至2013年7月27日加班工资人民币1875.86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秦伟承担。本院查明,秦伟因本案纠纷,于2013年10月12日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开庭审理后作出深宝劳人伸(石岩)案(2013)1495号仲裁裁决,此后,秦伟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电母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仲裁裁决后,秦伟不服仲裁裁决,已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驳回用人单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电母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预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安 明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尹   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刚(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