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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20-09-18

案件名称

陈雄、黄学文、符贵贤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雄;黄学文;符贵贤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海刑初字第48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贵贤(绰号:五哥),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1月7日由北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黄学文,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暂住北海市海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2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2月6日由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陈雄,男,1972年9月8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暂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2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2月5日由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孙伟祖,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3]36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贵贤、黄学文、陈雄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绍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贵贤、黄学文、陈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上半年至11月间,被告人符贵贤经“阿某”(另案处理)发展,使用z201账号担任“六合彩”赌博网站“六合皇冠”网(网址:al.vk168.net)的总代理,在北海市海城区接受投注。被告人黄学文系上述赌博网站的二级代理,使用bcx003、bcx03账号接受投注。被告人陈雄系上述赌博网站的二级代理,使用bcx05、alla账号接受投注。 2012年11月14日,被告人黄学文、陈雄被查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黄学文、陈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013年1月7日,被告人符贵贤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破案后,公安机关扣押10000元及3台电脑。 上述事实,被告人符贵贤、黄学文、陈雄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材料,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李某、全某证言,被告人符贵贤、黄学文、陈雄供述,检查笔录及电子截图,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电子截图,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贵贤、黄学文、陈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贵贤、黄学文、陈雄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符贵贤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学文、陈雄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雄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雄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初犯,开设赌场时间较短,社会危险性较小,希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对被告人符贵贤、黄学文、陈雄在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符贵贤、黄学文、陈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贵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学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许承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远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