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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黄发勇、莫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黄发勇,莫素荣,广西桂林玉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9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负责人:林海,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寄梅,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发勇。被告:莫素荣。被告:广西桂林玉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黄发勇、莫素荣、广西桂林玉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相关义务,已偿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5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7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素素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