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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卫建与商广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健,商广柱,郭俊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李卫健,男,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亮,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广柱,男,住济南市。被告郭俊霞,女,住济南市。原告李卫健与被告商广柱李卫健与被告商广柱、郭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卫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广柱、郭俊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卫健诉称:2011年6月28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每月1400元,承诺于2012年12月30日归还。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及相应利息,要求:1、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2、按每月1400元的利息,支付2011年6月28日至2013年期间的利息34200元;3、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商广柱(缺席)未答辩。被告郭俊霞(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6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每月付借款利息14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12年12月30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因向被告索款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2011年6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款的利息,且该约定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按照二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利息1400元的约定,2011年6月28日至2013年7月16日期间,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4486.73元,但原告只主张利息34200元,对此,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广柱、郭俊霞偿还原告李卫健借款本金7万元。二、被告商广柱、郭俊霞支付原告李卫健2011年6月28日至2013年7月16日期间的利息34200元。上述给付,限被告商广柱、郭俊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4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受丽审 判 员  张茂祥人民陪审员  曲歆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申秋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