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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督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刘立军、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立军,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督字第00018号申请人刘立军。委托代理人鲁礼洗,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天路8号4栋3楼4-2601单元。法定代表人罗靖兮。申请人刘立军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立军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事项中督促被申请人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刘立军借款216万元及其利息91.8万元,因申请人刘立军所提交的2013年9月4日的《还款协议》第一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没有签名盖章,第二条约定的还本协议写明的还款时间前后出现矛盾,同时,申请人提交的2013年11月20日的《对账及还款协议》上公司名称与公司印章不一致,故仅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现无法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立军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10474元,由申请人刘立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周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