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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城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毕昌凯与靳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城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毕昌凯,男,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靳军,男,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村民,现住雅安市雨城区。关于毕昌凯申请执行靳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靳军及妻子谢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