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刑一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飞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一初字第59-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飞,个体司机。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因病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同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2012)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洪武、李光海、高飞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飞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高飞患有××,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依法裁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飞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部分中止审理,2013年12月2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4日,付洪武(已判决)通过他人从安徽省宿州市、利辛县等地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水源山公园购买了25只猕猴,并租用李光海(已判决)的“全顺”牌客车(车牌号皖L×××××)为其运输。期间,李光海又雇佣被告人高飞为其开车。付洪武、李光海及被告人高飞明知运输猕猴需办理运输许可证,而付洪武在未办理、李光海和被告人高飞未查看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25只猕猴从安徽省宿州市运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2012年8月15日6时许,当该车行至唐津高速公路丰南西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猕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25只猕猴的涉案价值为人民币1043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付洪武、李光海的陈述、证人陈某、张某、孟某、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孟某提供为付洪武打款的存款业务回单、佳木斯市水源山公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关于水源山公园引进猕猴的请示、关于佳木斯市水源山公园猕猴驯养条件勘查报告、物证鉴定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他产品出省运输证明、皖L×××××全顺牌客车行驶证复印件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飞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未办理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高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能自愿认罪,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飞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爱敏人民陪审员 刘艳秋人民陪审员 袁秀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