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毛文英与毛先进、李玉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文英,毛先进,李玉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初字第01582号原告毛文英,女,汉族,住淮阳县。被告毛先进,男,40岁,汉族,住淮阳县。被告李玉淮,男,34岁,汉族,住淮阳县。原告毛文英诉被告毛先进、李玉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毛文英以双方协商赔偿结束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文英撤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应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毛文英负担。审 判 长 张丽英审 判 员 于新义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