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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陈某,女。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谢均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