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陈某,女。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谢均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