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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王贵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怀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贵成,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怀来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怀来县水务局下属洋河二灌区主任,捕前住怀来县。2013年8月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19日因本案被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本案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2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少军,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3)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贵成犯受贿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雪婧、代理检察员祝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贵成及其辩护人李少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秋季,被告人王贵成利用担任怀来县洋河二灌区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洋河水库向官厅水库供水的过程中加大放水量提供帮助,增加了洋河水库供水收入。2013年1月份,洋河水库管理处为感谢被告人王贵成给予的帮助,由该处主任郑某某送给其手续费50万元,被告人王贵成将其中的47万元占为己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贵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诉请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贵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受贿罪的事实,未表异议,均予以供认。其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王贵成在检察机关立案前,主动到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被告人已全部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贵成于2012年秋季,利用担任怀来县洋河二灌区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增加怀来县洋河水库收入,在怀来县洋河水库向官厅水库供水过程中,减少浇灌用水,增加为官厅水库放水量。2013年1月份,怀来县洋河水库为感谢被告人王贵成的帮助,由该处主任郑某某给其现金人民币44万元和6万元水费发票,被告人王贵成将6万元水费发票从洋河二灌区账目中报销,将其中47万元占为己有。另查明:被告人王贵成于2013年8月8日,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向检察机关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受贿赃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通知书证实:案件来源情况;2、被告人王贵成的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工作证明证实:被告人王贵成身份的有关情况;3、怀来县洋河水库农业银行流水明细、李某某农业银行卡流水明细证实:官厅水库支付洋河水库水费165万元的事实;4、怀来县洋河二灌区记账凭证、现金支票存根、洋河二灌区收费发票、怀来县洋河水库收费发票证实:郑某某给被告人王贵成6万元水费发票,被告人从洋河二灌区账上报账的事实;5、怀来县农业银行记账凭证、怀来县洋河水库转账支票、怀来县农业银行进账单证实:洋河水库将135万元转入李某某农业银行卡内的事实;6、李某某农业银行取款凭条证实:从李某某农行卡内两次支取70万元的有关情况;7、怀来县建设银行吴某某账号情况及定期存单两张证实:被告人王贵成将受贿的30万元以吴某某名义存入建行的事实;8、怀来县洋河二灌区证明、怀来县水务局证明、怀来县人大常务会批复、怀来县洋河二灌区法人证书证实:被告人系洋河二灌区法人代表及证明其任职的有关情况;9、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底,其把洋河水库套出的165万元工程款转到李某某的农行卡上。2013年1月份,其让李某某从套出的165万元工程款中提出70万元现金送到其家里。收到钱的第二天其就给王贵成打电话让他来取钱,其和王贵成说:今年官厅水库收到不少水,给你准备了50万元,其中44万现金,还有6万元的发票,然后其把提前准备好的装有44万元现金的纸制手提袋和一张洋河水库收6万元水费的发票给了王贵成的事实;10、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期间,王贵成说要借用一下其的身份证,因为关系一直不错,其也没好意思问干什么,后将身份证借给王贵成的事实;11、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主要负责二灌区的灌溉管理、水费征收工作,每年洋河水库给官厅水库供水的时候,正好也是灌区需要给农户输冻水的时候。洋河二灌区在下花园浅滩那有一个引水口,洋河水库给官厅水库输水必经过这个引水口,王贵成不让其引水时,其就把引水口的闸门关上,让其引水时,其就把引水口的闸门打开,多余的水再退入排水系统的事实;1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洋河二灌区副主任,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快下班的时候,王贵成把其叫到办公室给了其10万元钱的事实;13、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贵成于2013年春节期间为单位购买礼品支出3万元的事实;14、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说明证实:被告人王贵成于2013年8月8日到检察机关主动交代其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还全部赃款的事实;15、被告人王贵成供述证实:2012年年初,郑某某和其商量,在洋河水库的水流经二灌区时让其尽量少引水,多给官厅水库泄水,从中也给其弄点钱。2013年1月份的一天,郑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去他家里一趟。其开车到郑某某家之后,郑某某从他家里拿出一个放茶叶的纸袋子跟其说:“今年官厅水库收了不少水,给你也多弄了几个,这里是44个现金,还有那6个的票,也算你的了”,其说:“挺好”,后就把纸袋子递到了其手里,其就开车回家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表异议,合议庭评议后,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贵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受手续费47万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立案前,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符合刑法意义上的自首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可减轻处罚的相同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受贿赃款,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贵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建明代理审判员  王京生代理审判员  魏 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慧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