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光才与芜湖市方瑞环保炊具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树樑、余为民、吴建新、任明梅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才,芜湖市方瑞环保炊具有限公司,张树樑,余为民,吴建新,任明梅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00341号原告:王光才,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春安路6号。被告:芜湖市方瑞环保炊具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张树樑。第三人:张树樑,男,69岁,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第三人:余为民,男,51岁,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第三人:吴建新,男,42岁,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第三人:任明梅,女,32岁,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光才与被告芜湖市方瑞环保炊具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树樑、余为民、吴建新、任明梅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才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的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光才承当。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晔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