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民初字第0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陆维与常熟市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维,常熟市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民初字第0656号原告陆维,女,汉族,1978年5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新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法定代表人郑祥官。委托代理人朱凤兰,部门经理。原告陆维诉被告常熟市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陆维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陆维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代理审判员 顾 勇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