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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一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历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某,夏某,历某,夏某,历某,夏某,历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655号原告:历某,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阜城县人,农民,现住。被告:夏某,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阜城县人,农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历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历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历某负担。审判员  刘世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彦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