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法民初字第07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成某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成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法民初字第07940号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季平,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成某某,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冉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