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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初字第3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于成军,乔富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成君,乔富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初字第3757号原告于成君(曾用名于成军),现住辽宁省营口市。委托代理人李颜良,营口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富强,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成君诉被告乔富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成君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成君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