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初字第3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于成军,乔富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成君,乔富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初字第3757号原告于成君(曾用名于成军),现住辽宁省营口市。委托代理人李颜良,营口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富强,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成君诉被告乔富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成君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成君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