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被告谭某某,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虹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