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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与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93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住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91号1幢1-1,组织机构代码67612854-9。负责人彭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某,该行员工。被告刘某,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与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渝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95元,减半收取计2447.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世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甄逢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