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行初字第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宋乐与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乐,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江市利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吴江行初字第0082号原告宋乐,男,1992年10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委托代理人宋国相,男,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委托代理人冯黔,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海鹰,局长。委托代理人姚其华,系该局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江市利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付荣,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芦静,女,1976年2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范晔,女,1982年1月9日生。原告宋乐诉被告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根荣审 判 员 秦绪栋人民陪审员 樊东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