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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滨催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常州顺安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顺安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锡滨催字第0022号申请人常州顺安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顺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君章,男,1985年4月23日生,汉族。申请人常州顺安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七十日内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出票人为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付款行为恒丰银行无锡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50005120599484、票面金额为十万元,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6日)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常州顺安水泥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勇立宇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人民陪审员  徐孔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