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99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刚,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林潭,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郑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宽 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