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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99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刚,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林潭,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郑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宽  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