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句艳华诉绵阳飞龙度假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句艳华,绵阳飞龙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句艳华,女,汉族,生于1961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委托代理人:王浚俨,四川悦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绵阳飞龙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龙家碾。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句艳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绵阳飞龙度假村有限公司价值4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绵阳飞龙度假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对申请人句艳华提供的属于句艳华所有的担保财产:川BC55**奔驰牌越野车一辆(发动机号:27396330457422)、川BL22**奥迪牌越野车一��(发动机号:BHK092315)、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东段托斯卡纳云顶洋房3幢3层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绵房权证高字201206021-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绵城国用(2013)第16740号)、绵阳市高新区滨河北路中段175号1幢1单元4层1-4-3号房屋(房屋产权证:绵房权证高字201207291-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绵城国用(2013)第18124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殷亚男审判员 王贵立审判员 蔡利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梓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