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曹善郅与贺子维、贺会军、赵梦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善郅,贺子维,贺会军,赵梦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东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曹善郅,男,199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理人曹明忠,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原告曹善郅父亲。委托代理人孙慧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子维,女,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贺会军,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赵梦杰,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善郅与被告贺子维、贺会军、赵梦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善郅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善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善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曹善郅负担。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宝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