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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曹善郅与贺子维、贺会军、赵梦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善郅,贺子维,贺会军,赵梦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东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曹善郅,男,199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理人曹明忠,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原告曹善郅父亲。委托代理人孙慧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子维,女,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贺会军,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赵梦杰,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善郅与被告贺子维、贺会军、赵梦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善郅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善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善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曹善郅负担。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宝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