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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美文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杜淑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美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张美文,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徐桂华,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美文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杜淑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杜淑妍,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申请人张美文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1日因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经常打骂、砸门,被送至秦皇岛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被申请人患老年性谵妄症、脑动脉供血不足、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2型糖尿病、动脉粥样硬化、脂肪肝、肝囊肿、右肾错构瘤,于2012年6月21日症状好转后出院,但仍有谵妄、时间、地点定向力差,记忆力差。后于2012年9月20日被送往黑龙江省第三医院秦皇岛分院的精神科治疗,医院诊断为脑萎缩伴精神障碍。又于2013年9月22日被送往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精神科治疗,医院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又叫老年性痴呆)。由于现申请人已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杜淑妍于2012年6月1日因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被送至秦皇岛市骨科医院入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老年性谵妄症;2、脑动脉供血不足;3、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5、2型糖尿病;6、动脉粥样硬化;7、脂肪肝;8、肝囊肿;9、右肾错构瘤”,经住院治疗20天,仍有谵妄、时间、地点定向力差,记忆力差。后于2012年9月20日被送往黑龙江省第三医院秦皇岛分院的精神科治疗,医院诊断为脑萎缩伴精神障碍。又于2013年9月22日被送往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精神科治疗,医院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又叫老年性痴呆)。现被申请人的日常生活需要有人24小时进行照顾。另查,被申请人杜淑妍的近亲属有:儿子张宏伟,59岁,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居住、生活;女儿张美文,50岁,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居住、生活。被申请人的以上亲属均对被申请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海港区人民政府港城大街街道办事处燕西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兹有居民杜淑妍,女,身份证号130302193011182244。现住我辖区燕西里8-3-5。经医院诊断证明:本人患有1、老年性谵妄症;2、阿尔茨海默病;3、脑动脉供血不足;4、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5、2型糖尿病。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有被申请人杜淑妍的诊断证明书、被申请人近亲属的一致认可及海港区人民政府港城大街街道办事处燕西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杜淑妍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本院确认被申请人杜淑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被申请人的监护人问题,申请人张美文表示愿意与被申请人近亲属张宏伟共同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近亲属张宏伟也表示同意与申请人张美文共同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由申请人张美文及其被申请人近亲属张宏伟共同作为被申请人杜淑妍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故确定由申请人张美文及其被申请人近亲属张宏伟共同作为被申请人杜淑妍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杜淑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美文与张宏伟共同为杜淑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鹿有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