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06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喜忠等与崔中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忠,吴秀全,王莉玲,王亮,崔中勋,凯纳尔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6406号原告王喜忠,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原告吴秀全,女,1944年11月25日出生。原告王莉玲,女,1987年3月3日出生。原告王亮,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崔中勋,男,35岁。被告凯纳尔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办公楼1座1405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保险大厦。原告王喜忠、吴秀全、王莉玲、王亮诉被告崔中勋、被告凯纳尔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喜忠、吴秀全、王莉玲、王亮诉称:2013年9月2日上午5时30分,被告崔中勋驾驶普通客车(车牌号:京N108**)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平瑞街延长线峪口镇南营村南口时,适遇黄×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相接处均损坏,黄×死亡。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崔中勋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无责任。被告崔中勋系被告凯纳尔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雇佣的司机,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此事故经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四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473224.5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起诉本案被告主体有误,其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喜忠、吴秀全、王莉玲、王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庆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