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朱建华、苏锐洪与王炜华、林朝华等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炜华,林朝华,广州市万联机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朱建华,苏锐洪,广州市江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炜华,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朝华,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炜华,本案上诉人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万联机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朝华。委托代理人:王炜华,该公司职员,本案上诉人之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华,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锐洪,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耀恒,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江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江。上诉人王炜华、林朝华、广州市万联机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炜华、林朝华、广州市万联机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朱建华、苏锐洪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炜华、林朝华、广州市万联机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7902元减半收取8951元,由上诉人王炜华、林朝华、广州市万联机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欣欣代理审判员 吴 湛代理审判员 王英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穗祥赵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