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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永明工贸发展公司与广州威吉斯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永明工贸发展公司,广州威吉斯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永明工贸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浩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中炎、廖美莹,分系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威吉斯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雄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永明工贸发展公司诉被告广州威吉斯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永明工贸发展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永明工贸发展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永明工贸发展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永明工贸发展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冯 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英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