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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20-12-18

案件名称

聂林瑞与寿阳县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聂林瑞;寿阳县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寿商初字第6号 原告聂林瑞,女,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告寿阳县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鹏,公司经理。 原告聂林瑞诉被告寿阳县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聂林瑞于2013年12月23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聂林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聂林瑞负担。 审判员  王思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丽萍 (校对人:韩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