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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浙江鑫星橡胶有限公司、浙江天际橡胶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浙江鑫星橡胶有限公司,浙江天际橡胶有限公司,余启泉,余天昊,余凯晓,梁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法定代表人:金滔。被执行人浙江鑫星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法定代表人:余启泉。被执行人浙江天际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法定代表人:戴均满。被执行人余启泉。被执行人余天昊。被执行人余凯晓。被执行人梁爱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199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鑫星橡胶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4394524元及利息、诉讼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鑫星橡胶有限公司在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款人民币25500000元。款划至户名:天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天台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20×××2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洲华 微信公众号“”